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5月下旬一天下午,同案人雷某某、翟某某、晏某某在潢川县汽车站附近一餐馆吃饭时,遇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同意将其顾不上收的潢川县来龙等乡镇的水产税交给晏某某三人征收。随后,李某某说他在卖K粉,问能找到货源吗?雷某某和翟某某当即与信阳的李某联系,李某说有货。当天中午,雷某某和翟某某去信阳,从李某处购9包K粉。翟某某和雷某某返回潢川,当晚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纯度不够为由没要。随后,雷某某、翟某某、晏某某四处联系出售K粉。2008年6 月2日夜,潢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将雷某某、翟某某、晏某某抓获。当场从雷某某身上搜出7包晶状颗粒,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检验出氯胺酮成份,重约1.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教唆他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