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被告人彭某某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物流公司发货的方式,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6本,共300份。其中,千元起头的河南省信阳市商业发票5本250份;万元起头的河南省信阳市商业发票1本50份。经信阳市国税局鉴定:该300份河南省信阳市商业发票均为非法制造的假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主动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