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
本院受理杨清松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潢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俊、王光学返还原告杨清松彩礼款40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清松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