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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0-09-13 09:50:47


王俊:

    本院受理杨清松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潢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俊、王光学返还原告杨清松彩礼款40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清松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0年八月二十七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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