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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起纷争 诉前调解返彩礼

  发布时间:2010-10-13 09:55:29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在开展“调解年”活动中,有效整合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男方高某与女方李某同是潢川县黄岗镇官渡村青年,于2008116日(农历)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男女双方分别外出务工,双方接触较少。2009516日,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双方缺少感情基础,李某拒绝与高某同居,二人新婚之夜在争吵中度过,第二天李某索性回娘家不归。订婚期间高某花费彩礼及其他费用近10万元。纠纷发生后,高家要求返还彩礼款,经介绍人多次调解无效,高某向桃林司法所申请处理。司法所经初步调解未果,建议向桃林法庭进行诉讼。

法庭在诉前审查中发现双方是同村村民,双方婚姻又是经亲戚介绍,有调解基础。同时男女双方均还年轻,以后还要结婚成家,诉讼对双方的影响比较大,于是决定进行诉前调解。与司法所沟通,了解案情,并一起制定调解方案,两家共同派人主持调解。为摸清双方真实想法,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法,分头做双方工作。高某称:为结婚花了近10万元,大部分是借的,现在人财两空。按我们当地习惯,女方要么回来过日子,要么全部退钱。了解男方要求后,首先向其讲明: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需双方自愿,结婚要办理登记,不然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彩礼可以要求返还,但发费有一部不具有彩礼性质,是不能要求返还的。通过宣讲法律,高某渐渐转变自已的观点,表示:双方不可能在一起生活,但彩礼款一定要返还,具体数额可以协商。做通男方工作后,立即做女方李某工作。由于女方自觉理亏,很快就同意退还部分彩礼款。通过第一轮调解,双方就返还彩礼已达成共识,只是具体数额上有差异。按既定方案,通知双方面对面协商,并邀请双方父母、介绍人参加调解。向双方再次重申彩礼与自赠财产的区别;告知诉讼成本与风险;讲明婚姻不成,双方还是乡亲,要向前看,为尽快了结此事对双方都有好处。通过多方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意见逐步接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除带去的嫁妆外,再返还高某彩礼5万元。第二天李某就兑现全部款项。事后李某的父母专程赶到法庭找到承办法官说:“你们办案件还考虑到小孩的名声,这种调解比开庭好的多,真是谢谢你们。”

一场涉及当事人人身财产矛盾纠纷,通过桃林法庭妥善运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得到有效的化解。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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