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十七岁少年孙某某、十六岁刘某、刚满十四岁少年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2009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胡某某窜到潢川县江家集镇街道“超连网吧”,将在此网吧的江集中学学生李某某拽到对面夹道内,对李某某殴打,从其身上搜出5角钱和一包帝豪香烟。5角钱还李某某,抢走帝豪烟。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胡某某又窜到江家集街南头台球室。将在此的江集中学学生曹某某拉到外面夹道内,对曹某某殴打,抢走曹某某现金47元。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与胡某某再次窜到江家集镇街道“连超网吧”,将网吧内的江集中学学生祝某某拽到对面的夹道,四人对祝殴打,抢走祝现金3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自幼上学。孙某某父母在农村居住,其一人在潢川县城租房上学;付某某父亲去世早,其母亲长年在外务工,随其奶奶生活;刘某初中二年级辍学,过早步入社会,三人均没有受到必要的监护和教育,法制意识淡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对未成年人教肓、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