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盗窃案,却因被失主发现而暴力抗拒抓捕,从而转化为抢劫,今天,潢川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郑先能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郑先能窜至潢川县双柳镇晏岗村东平组村民刘某家,趁刘不备,窃取手机一部。失主刘某发现后向其讨还时,被告人郑某跑出屋外,先将手机丢到路边草丛里,随后以未拿手机为由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闻讯赶到的群众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郑先能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为抗拒抓捕郑又当场实施暴力殴打刘某,其所触犯的罪名便由盗窃罪转化成为了抢劫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