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芦宇梅:
本院受理王德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潢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王德志与你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房两间一半归王雷所有,另一半归你所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