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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12 10:43:23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翟晓玲:

本院受理吴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潢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吴辉与你离婚,婚生女吴瑛瑜由原告吴辉抚养,你暂不负担抚养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0年九月二十五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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