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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09-06-23 09:09:41


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城市务工,以工资收入或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种特殊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但与一般的农民又有所区别,因为他们在城市里从事的是非农产业的工作。然而,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他们又是“局外人”,因为他们身处城市,却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这就使农民工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成为所谓的“非城非农,亦城亦农,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城市边缘人。也正是这种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在工作以及工作以外的诸多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其生存状况确实令人堪忧。具体表现为: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工资增长缓慢,还经常被拖欠克扣;3、工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4、安全防护措施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缺乏社会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在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公民户籍被划分为农民和城市居民两种。农民工在城市身份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求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低层职业。随之而来的是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自身培训和子女受教育等一系列的权利。农民工盖楼筑路建桥,创造城市财富和繁荣,却只能成为客居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2、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低,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这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观原因。

普遍较低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掌握水平是造成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缺乏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外,大多数农民工因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又或者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不能很好地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于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甚至心理上已经处于劣势的农民工来说,如同雪上加霜,更容易陷入一些“黑心”雇主所设置的侵权陷阱中。再者,据调查,70.5%的农民工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有的农民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面对雇主的蛮横凶残,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3、 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

虽然这些年中央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农民工的政策,为进城农民市民化开了一道绿灯,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和自身多方面的权衡考虑,往往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态度。例如出台各种限制性政策,收取赞助费、城市增容费等不合理费用,以提高农民工进城门槛。这些城市管理者在制定城市规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根本没有把农民工的需求纳入考虑的范围。在对待进城农民工的政策安排上,大多是以城市市民的心态对待进城农民,对农民工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其义务轻其权利,重城市劳动力就业轻农民工安排的政策现象。

4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客观原因。

一是现有的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这就使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保护的有关规定很难真正惠及农民工。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近几年来,在有的地方出现了农民工维权的极端行为。诸如有的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竟然实施了不顾生命、不顾羞耻的现象甚至暴力追索工资等错误和违法的做法。但他们之所以会铤而走险,不顾道德,不顾法纪,选择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讨薪,无非由于欠薪过久,生活难以维持,而不得已而为之;或法律程序复杂,成本太大,没有精力和财力支撑或出于过激的或不正当的方法,容易引起关键人物和公权机关的关注所虑。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

1、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2、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制度。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还时常遇到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尴尬情形。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有法可依”才是农民工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根本保障。建议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专章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确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基本原则和制度。

3、搭建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通道。解决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其走出法律维权困境的内在动力。必须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农民工能熟悉和正确地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政府司法部门及各司法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

                                           (陈 明)

责任编辑:张振芳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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