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运输巨额假币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0-12-22 10:39:09


河南息县籍男子刘春合携带、运输巨额假币,却不料早被警方监控,在接货时被当场抓获。2010123日,被告人刘春合因犯运输假币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0313日,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息县项店乡一叫刘春合的男子从广东运输的有假币,可能14日回到息县。接到举报后,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安排民警秘密侦控,并在息县项店刘春合家附近布置了警力。314日,被告人刘春合乘大巴从深圳龙岗回到息县家中。当日上午10时许,在被告人刘春合所乘出租车行驶至潢川县城关郊区,被告人准备将其所带假币交给潢川县城关接货人时被民警当场拦截抓获,收缴假币65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春合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