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执行动态

柔性执行暖人心 巧结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12-30 15:30:01


执行工作并不是一味追求强制措施,而是通过分析执行案件案情的特殊性,采取对症下药的方式,执行结果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011年始,潢川法院执行局法官便采取柔性执行的方法,通过开展细致的思想工作,顺利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均为华英商贸城个体工商户。2010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吴某将李某打伤,后李某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果,后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款7835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李某于20101223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向吴某送达执行通知时发现其情绪非常激动,邻里互殴案件,一是矛盾长期积累;二是难以分清是非对错;三是偶然因素导致发生,当事人怨气很深,加之吴某已年过六旬,身患多种疾病,案件金额不大,却难以执行,所以听当事人发发牢骚,了解案件本身的前因后果,对执行案件非常有利。执行法官便主动与其拉起了家常,然而吴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执行法官没有立即强制执行,而是从睦邻友好的角度入手,耐心地劝导吴某。考虑到其在市场做生意,执行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利用其收完生意空闲时间与其拉家常、谈心。经过一星期的苦口婆心做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被法官的敬业精神和真诚感动。主动一起到执行局找到法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付清了赔偿款,这起纠结的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