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未成年时参与犯罪,畏罪潜逃七年,终是自悟悔罪,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接受法律的判处。
2003年5月12日夜,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持刀窜至河南省潢川县城关中大街西街,遇到从此路过的被害人林某,该伙上前将林某拦住,并对其搜身。林某反抗跑开时,该伙又持刀将林某头、背部砍伤,并抢走林所穿的西服上衣(内有现金、银行卡等物),后逃离现场。被告人余某在外潜逃七年,于2010年9月29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结伙使用暴力,持刀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犯罪时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