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利用在浴池打工之便,盗窃客人现金的案件。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刚满17岁的廖某来到潢川县城关“皇冠假日商务会所”洗浴中心做服务生工作。在工作中,廖某发现到洗浴中心洗澡的人把衣服和钱都放到衣柜里,一心想外出打工的廖某就想偷点钱作路费。2010年9月8日凌晨3时许,廖某利用其当班之机,将来此消费的客人放在柜子衣服口袋里的现金3600元盗走。11月16日,廖某在其爷爷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投案自首且退赔了被害人的财物,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