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胆大盗贼窃后勒索失主 偷鸡不成蚀把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3-09 10:15:46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大胆盗贼陈某盗窃后,竞贼心不死利用盗窃的欠条多次发匿名短信勒索失主财物,偷鸡不成蚀把米,结果赔钱又判刑。

被告人陈某和林某(另案处理)与失主周某本是朋友,但二人见周某近年来渐渐富裕起来,不仅买了奔驰车,还在江苏镇江买了房,便起了歹意,二人多次预谋盗窃周家。后二人趁在周家打麻将之机,盗窃周某一块“山度士”牌女式手表(价值2070),并将周某的奔驰车备用钥匙盗走。20103222时许,周某从江苏镇江回潢川县办事,将他的奔驰车停放在潢川县“光洲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内。被告人陈某发现此车后,用事先偷来的车钥匙将车门打开,盗窃现金10000元及欠条等重要物品。作案后被告人陈某见周并没报警,竞贼心不死,多次发匿名短信敲诈周某,要周用10000元换取盗窃的欠条。双方通过短信多次交涉后未果,周某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陈某抓获,并将盗窃的手表扣押。案件审理中,陈某家人退赔盗窃赃款10000元。

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利用盗取的欠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其中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家人能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陈亚非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