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十七岁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9月起至10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窜至潢川县两个乡镇六农户家中盗窃6起,盗窃人民币2500余元及影蝶机、香烟、被子、枕头、衣服等物品。同年10月1日夜,被告人胡某某窜到潢川县某乡镇凌某家中,将门锁撬开,进入室内,见无物可盗,故意将烟头甩在席梦思床上,将凌某某家房屋及室内物品烧毁,损失价值972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过早辍学,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制意识淡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且其家人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