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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纠纷大调解

——潢川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9-06-25 17:48:32


日前,潢川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为潢川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又增添了一道亮丽的色彩。

原告徐强系潢川县电业局的一名员工。今年213日,徐强按单位指派和其他两名工作人员赶往城关镇南街后一小区维修一处着火的电表箱,至当晚八点多钟,着火电表箱仅剩一用户因线路问题尚未修复。此时,在外喝酒回家的被告张海发现独有自己家还没电,心中非常恼火,便与徐强等维修人员争吵起来,在争执中张海持砖头将徐强的头部砸伤,致其住院10天。后徐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000余元。

潢川法院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认为案情明朗,双方争议焦点不大,赔偿数额不高,从有利于消除矛盾,化解双方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原告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要争口气将官司打到底,被告方也态度强硬,不肯作出赔偿。找到问题的症结后,承办法官一面请原告单位的领导、同事给予配合、支持,参与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安抚原告情绪;另一方面发动被告身边的亲友及社区人员,对其进行说理规劝。法官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他们明白各自在纠纷中存在何种过错或不当,通过宣讲法律和多方面的参与调解,双方对纠纷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原告表示同意作出让步,被告也答应愿意对原告的损失作出一定赔偿。

2009625日,原告徐强在拿到被告张海支付的2000元赔偿款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这样,一场矛盾纠纷,在潢川法院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下,及时运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共同作用下,得到有效化解。

(陈明 振芳)

责任编辑:张振芳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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