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法院送达判决书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1-05-06 15:28:51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潢民初字第171号
胡保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潢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马成芳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