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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例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案

——《刑法修正案八》之适用

  发布时间:2011-06-15 15:39:26


    6月1日上午,潢川县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案件,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县首例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案件。

    被告人叶某1994年2月17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潢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0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在潢川县六中学校对面夹道内将学生杨某拦截,先向杨索要以前允诺给的钱,后将杨某带至六中学校西边的一片树林内将其衣服脱光进行殴打。同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又伙同他人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小刚网吧”门口向张某借钱,遭到拒绝后,叶某持刀将张某的同学徐某、许某砍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结伙作案,强拿硬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在2010年8月30日犯抢劫罪被潢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的规定,认定其不构成累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政治处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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