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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法院审理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1-08-19 16:29:19


    日前,潢川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县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

    2011年5月19日15时30分许,现年31岁的冯某驾驶一辆豫SK0051号轿车沿潢川县航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潢川县交警大队门前时,与相对方向熊某驾驶的豫ST3817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冯某身上有酒味,即对冯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的结果其体内乙醇成分含量为247mg/100ml,随后在潢川县人民医院抽取了冯某血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冯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2、69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3倍。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其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赔偿,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冯某也多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和忏悔,并真诚表示:“大家要吸取我的教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我院审理认为,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政治处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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