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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零盗窃 获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21 08:57:21


    10月20日,潢川县法院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入户盗窃虽未盗得财物,但仍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潢川县法院首例“入户零盗窃案”。

    2011年5月5日凌晨2时许,徐某窜至潢川县火车站北侧兴旺武校二楼张某女儿的卧室行窃时,被其女儿发现,因该女呼叫,徐某闻声逃跑。同年6月20日23时许,徐某欲再次进入张某女儿的卧室行窃时,又被发现,徐某逃跑时被抓获。徐某还曾于2011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进入同在二楼居住的崔某女儿的卧室,被发现后,徐某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政治处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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