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1-12-22 10:00:58
刘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周作琴诉被告潢川县民政局不服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法处置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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