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潢川县法院行政庭以协调方式审结了马某、马某某诉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职能案。
此案是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效后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及社会保险案件,它的稳妥审结体现了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监督,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母亲于2007年在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母亲离世后,二原告随父亲一起生活,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变得捉襟见肘。2009年,潢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该局下属的潢川县工伤保险所依照有关规定向二人发放了抚恤金。但2009年8月之后,该所停发了抚恤金。二原告的父亲在打听后才得知,停发的原因是妻子生前的单位不再交纳职工工伤保险金。此后,他经多次努力争取未果。
2011年12月,经人指点,两名孩子的父亲以孩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潢川县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继续支付抚恤金。潢川县法院行政庭接到案件后,立即对案件的基本证据进行审查并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进行了讨论,该庭审判人员一致认为本案发生在国家日益重视民生保障的大背景下,它的审理对于我县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考虑到新旧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可能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大家讨论确定了在送达起诉状前先进行协调的思路。潢川县法院主管副院长万延勇和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刚同志直接与被告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向他们详细阐述了《社会保险法》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上新的规定及积极稳妥处理本案的现实意义,澄清他们的模糊认识,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通过耐心的讲解,被告单位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表示愿意与原告进行协调。最终在潢川县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自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继续向二原告发放抚恤金,二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原、被告双方都对潢川县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潢川县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以自己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本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