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内容
“人才饥荒”成为司法事业发展“短板”
全国法院近90%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多年来由于“招不进、留不住”等问题的困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员短缺问题日益突出,逐渐成为制约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短板”。
2008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和培训机制。
2008年6月23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目前,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形成常态化运行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至2012年已连续开展五年。
推进情况
量质并举 司法队伍科学发展
自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后备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2008年至2011年,通过改革试点工作共为中西部和其他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招录培养各学历层次学员3554人。目前,已有2002名学员顺利毕业到定向基层法院工作,其中95%被分配在审判、执行岗位。此外,由于改革试点工作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院试点班学员毕业的必要条件,因此法院试点班学员毕业到岗时均已具备司法职业资格,工作一定年限后即可任命为法官,审判后备力量得到充实。
2008年至2011年,“双语”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通过改革试点工作设立的“双语”试点班,法院系统从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具有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优秀青年中招录培养了640名“双语”学员。目前,已有286名“双语”毕业生到定向法院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双语”人才紧缺问题。
改革使干部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定向招录培养的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年龄普遍较轻,他们毕业补充到法院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院人员结构老化、断层的问题,优化了基层法院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另一方面,通过改革试点工作,为基层法院培养了一大批具有硕士学位和本科学位的法律人才,提高了基层法院干警中高学历人员的比重,学历结构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化。据统计,仅2008、2009两年,通过改革试点工作就为基层人民法院培养了638名法律硕士和1071名法学学士。
典型经验
有效缓解偏远山区法院法官断层问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连续三年圆满完成了年度招录计划,有效缓解了偏远山区法院进人难和基层法官“断层”问题。2009年至今,全省35个试点基层法院招录定向人员276名,其中,首批定向招录培养人员107名,已到岗工作近一年,得到了用人法院的广泛好评,单位满意率达到了99%。
为保证招录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控性,防止盲目招录人员,每年年初,湖北高院都对全省35个试点法院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研,及时掌握试点法院的编制现状以及具体职位需求情况。此外,在招录计划上报工作中,湖北高院要求拟招录基层法院将招录计划报经当地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中院统一上报省高院。省高院汇总全省招录计划后,分别报请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审核同意后,再向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呈报年度定向招录计划。
湖北高院还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立了沟通联系机制,通过电话询问、到院校与学生座谈等方式,随时跟踪学员的学习情况。为培养招录人员的实践能力,湖北高院与培养院校达成了一致意见,明确规定招录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抽出半年的时间统一派遣到定向法院进行实习,在实际工作中培养锻炼招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为确保定向招录人员毕业后能够迅速安心地开展工作,省高院每年都积极与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部门进行协调,及时做好毕业人员的编制落实和录用工作。
点 评
解决“招不到”“留不住”
中央紧紧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实施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法律人才,为基层政法单位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工作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考试录用工作,并采取用人单位定向、培养院校定向的模式,规定必须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这些举措在解决了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等问题的同时,也有效地缓解了法律人才“断层”情况。
与此同时,定向培养院校紧紧围绕为基层政法系统培养各类复合型实务人才的需要,制定了新的培养计划,让干警班学生做到具有多学科背景、深厚的法律功底,能够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各实务部门配合院校安排各类专家围绕培养目标进行实务专题讲座和实务教学活动,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基层法律实务工作。
我们相信,假以时日,随着这一培养模式的不断完善,它会为我国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