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潢川县法院传流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及时维护了受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家住潢川县江家集镇的王老汉,今年68岁,因儿女均在外打工,闲暇无事,为赚几个零花钱,便于2008年6月到本村李某开办的水泥砖瓦厂打工。同年7月14日上午,因砖瓦厂内水泥堆放较高,王老汉在向绞拌机搬运水泥时水泥垛倒塌将其砸伤,经潢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腿肱骨三处骨折。事发后李某仅向王老汉支付500元医疗费。待王老汉出院后向李某要求赔偿时,李某称是王老汉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责任自负。在经多次交涉无果后,王老汉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传流店法庭求诉。
听完王老汉的哭诉后,传流店法庭的法官们高度重视,立案当天,承办法官就前往事发地,不料砖瓦厂早已停业,人去房空。法官又立即赶往李某住处,结果“铁将军”把门,邻居说李某早已回老家居住。法官们又找到李某老家,依然无人。为获得李某的下落,法官们又冒着酷暑走访了多名村民,终于获悉李某就在江家集祝岗村街道暂租房为其儿子护林。在夜幕降临时,法官们终于在祝岗村一小商店内找到李某。当听说为寻找他,办案法官们奔波了一整天时,他又惊恐又感动。或许是法官的责任心打动了李某,他不再狡辨,表示愿正确对待此事,配合法官办案。法官们因势利导,抓着时机,耐心地疏导和释明法律,双方当事人最后表示愿意庭外和解。随后,李某赔偿了王老汉20000元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王老汉自愿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