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士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田诉你及杨清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限被告何士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加田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31日按约定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止),被告杨清旭对该笔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何士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