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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2-30 08:58:24


 

黄真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薄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 不准许原告陈薄琴与你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陈薄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陈 明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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