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作者:双柳法庭 发布时间:2014-03-14 09:00:13
战百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士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黄士海请求本院:一、判决与你离婚;二、婚生子由黄士海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本公告期满一个月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6月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双柳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三月三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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