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作者:双柳法庭 发布时间:2014-06-23 09:03:39
战百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士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潢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黄士海与你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黄士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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