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陈某初中辍学后在家无所事事,结交了社会不良青年,渐渐迷失自我。日前,潢川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陈某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表示以后重新做人。
2013年9月13日零时40分许,陈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潢川县二环路李夹空菜市场,趁行人梁某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及苹果5手机一部。该手机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4267元。案发后,手机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陈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 莹 方志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