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从一起案件谈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预防

发布时间:2014-08-07 16:00:35


   【案情】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未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海(化名)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小龙(化名)犯抢劫罪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14时许,小海、小龙伙同他人窜至潢川县环城三巷内,将独自行走的张某某拦住,并对其进行殴打,将其的手包抢走,包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及20多元现金。随后,小海、小龙伙同他人窜至潢川县步行街“滨河湾”后门处,将步行的陈某某、毛某某二人拦住,对陈某某殴打,强抢走其一块雷达牌指针式石英手表等物。被抢手表经鉴定价格19316元。案发后,手表已追退被害人。 另查,2013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小海还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三起,盗走一枚金戒指、四盒香烟及170余元现金。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海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小龙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海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被告人小龙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海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系未成年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另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由于法庭了解到小海年幼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其一直随奶奶生活,其奶奶70多岁,无监护能力;小龙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无监护条件,其随年迈的爷爷生活。二人辍学后在社会游荡,结交一些不良少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二被告人因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均有违法记录,且二人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若判处缓刑,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感化教育,故对其可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小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为了过上好日子,离开家乡到城市谋求发展,却把孩子留在了家里。随之,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日趋增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影响到当前的社会治安稳定。因此,如何有效控制和预防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1、犯罪人年龄和教育程度偏低。青少年犯罪多在十四至二十周岁之间,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小学毕业或初中肄业占90%,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游荡在社会上,经常三五成群,无所事事。

    2、犯罪类型向侵犯财产型发展。农村留守青少年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及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贪图享乐,不劳而获,促使他们由单纯的寻衅滋事向财产型犯罪转化,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抢夺。犯罪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

    二、青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农村留守青少年自身素质偏低。多数留守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身心发展还不健全,缺乏选择和鉴别能力,直接导致部分留守青少年缺少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心理素质也存在较大问题,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在遇到一些诱惑和重大事件时表现出缺少基本的自我约束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和抵抗诱惑的能力,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2、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农村留守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由于父母忙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只有老人小孩在家中留守,老人过于溺爱,教育不当。有的父母离异,疏于管教。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

    3、社会监管不够。农村留守青少年大多年龄小,是非辨别能力差,父母的外出务工给他们留出巨大的自由时间和空间,一些青少年因心灵空虚而盲目寻找其他精神支柱,“网吧”也就成为一部分青少年的乐园,而网吧的老板却为了蝇头小利,不顾有关单位的明文规定,允许未成年人整天整夜地上网。在网吧,青少年可以尽情地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由于受不良网络内容的诱惑,便常萌发尝试、模仿的念头,最终在我行我素中触犯刑法。

    三、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随着农村外出“打工族”的增多,农村“空巢家庭”越来越多,成千上万的留守青少年背负着沉重的家庭和心理负担,无法享受正常的亲情关爱和有效的家庭监护,处于安全少保障、权益受侵害的无序状态,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控制和减少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农村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1、应引导家长加强对留守青少年的情感教育。对孩子的教育尽可能零距离进行,父母均在外打工的可由一人定期回家看望留守少年,减少其孤独感和无助感,还可利用节假日将留守少年接到打工地,对留守少年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平时可利用书信、电话形式等多与留守少年沟通交流。对留守少年教育要全面,父母不仅在孩子吃饱、穿暖方面关心、体贴,更要倾注对其身心健康方面的教育,注重情感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家长还要与孩子的临时监护人保持联系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成长等情况,及时对其进行疏通教育。

    2、强化学校对留守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如果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那么良好的校园环境则是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保障。青少年时代对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学校则是传播知识的摇篮,也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平台。学校要定期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可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等活动。学校还应更多地了解农村留守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的成长变化,引导和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去面对社会,健康成长。

    3、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已触犯刑律的青少年,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阶段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更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庭审和帮教工作,使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吸取教训,洗面革新,重新做人。对已被判刑的青少年,审判机关应加强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不能仅仅是一审一判了之,还应做好回访考察工作。通过回访考察,了解少年犯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树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思想,并依靠社会力量,帮助和挽救青少年重新做人。此外,还应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庭审观摩,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合作。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启发、诱导、鼓励的教育方法,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达到较为满意的效果。 (潢川县人民法院 李莹)

责任编辑:fzh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