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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工作释明

  发布时间:2014-08-06 00:00:00


一、受案范围的释明

法院主管问题属于立案工作的难点之一。法院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多数当事人认为一切纷争法院都可作出裁判,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近几年由于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农村土地权益的调整等,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此类纠纷,法院立案庭应采取说服指导当事人找相关的主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

二、管辖权的释明

立案法官发现起诉人起诉的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告知起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根据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具体情况向起诉人指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三、诉讼风险的释明

行使一定的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诉讼是有风险的。立案法官在立案时明确告知起诉人可能因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举证超过时限、举证不能、逾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风险,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最大限度避免因诉讼或申请执行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诉讼请求释明

1、诉讼请求不明确或不充分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响法院的判决。立案庭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充分时,立案法官应仔细向当事人询问,探知其真实意图,对其进行释明。而对于当事人完全未主张的事项,则无释明的必要。

2、诉讼标的的释明

当事人选择何种诉讼标的,也即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理解不当,起诉时只是陈述了自然事实,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并不明确。基于此种情况,立案法官即可对其行使释明权。

3、除去不适当请求的释明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有明显不当,立案法官应建议其除去或变更不当之处。如在财产损害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失费是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除去此项请求。

五、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释明

立案法官发现起诉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告知起诉人必须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在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自然人的,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方式等不具体的,所列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明确的,立案法官则告知原告进行补充。如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部门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则建议原告变更为适格的主体。只有有了特定化的被告,诉讼才有可能具体化,才能确定诉讼是在谁与谁之间进行。若立案法官发现原告的起诉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六、程序性事项的释明

程序问题本来是公开化的问题,不存在因个案的案情不同造成程序不同而进行逐案的分析判断,只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程序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同,才产生释明权的需要。在一审诉讼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他们并不清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立案法官就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打官司的常识,如诉讼保全、证据保全方面的程序和程序性权利行使的期限等问题。

七、“五个严禁”的释明

为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即: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可进行举报,举报方式:本院门口设有举报箱,举报电话为:6362623

八、 公民代理行为的释明

    立案前,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公民代理人的,告知其公民代理人,分别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公民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授权委托书》;(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无偿代理协议》;(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4)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的书面材料;(5)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供推荐证明;(6)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接受法院调解的释明

起诉人选择到法院起诉时,往往满腹怨气,为有效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立案法官应适时向其释明在案件的立案、审理中,可接受法院合法适当的诉讼调解,才是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其诉求的最好方法,从而完成立案与审理两环节的有机对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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